第175章 我信个鬼

作品:《少年郎之前世今生

听闻沈灵小心翼翼的询问,申字脸警官也充分感觉到,此人真的是过于稚嫩诚实,只能批准到:

“得来,你随意啊,服了你了。”

申字脸警官说完之后,摇了摇头,就自己走了出去,“咣当”一声,锁好了大门。

又是一个人的时候,沈灵这才放下心来,打量了一下监控室。

和审讯室差不多,特别简单直接。

一张办公桌靠着南墙摆放,桌子上还放着一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,桌子前面配置了两把椅子。

桌子后面的南墙上,另外悬挂着四台监控器,上边两台,看样子是走廊的两头,相互拍摄着,全面监控着走廊里的一切。

另外一台,是自己的审讯二室,摄像头都是高清的,特别清晰。

最后一台,是审讯一室,此时,通过画面可以看到,蒙宛童和自己一样,正坐在房子中间的铁制椅子上。

似乎也和自己一样,经历了一些前期的基础讯问。不过,和自己不一样的是,他显的有些狂躁。

手铐不知道什么时候,换到了前边,两只手在那里,不停地搓来搓去,眼神也是左瞟右看,似乎特别的烦躁不安。

在他面前,有两名警官坐在桌前,估计就是刚才申字脸警官口中的,老钱和老孙两名警官了。

另外一名,就是刚刚从自己这里走出去的那名甲字脸警官。

其中一名警官正拿着自己的审讯记录,向着那名甲字脸警官说着什么,声音有些低,自己听不清楚。

半分钟左右,甲字脸警官这才扭转身来,提着手提包问蒙宛童道:“这个手提包是谁的?

“我的,怎么了?”

“里边的这二十万元现金呢?”

“是我叔的,就是刚才那名中年男子的,他给我的零花钱。有问题吗?”

“零花钱,我去,你还真是大言不惭啊?一出手给你零花钱,就是二十万元巨款?”

“爱信不信,我爸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,他出了趟远门,刚才的中年男子是总经理,是我爸的手下,二十万元,对于我们来说,和平常家庭的二百元差不多,或者二十元也有可能。”

“呵呵,真的是口气够大的,说的竟然如此顺畅,我告诉你,别以为我不知道。我们一年抓到的几十上百人,都和你一样的说法。

不妨可以告诉你,我们可是在接到群众举报之后,才有目标有计划,采取的特别行动。”

甲字脸警官拿起那包粉末状物品:“这是什么?你知道吧?也懒得再问你,这叫毒.品。这东西是什么?它就是魔鬼。

从你接触的第一天起,你这辈子就别想脱离它。痛苦并且绝望,堕落并且沉沦,更不必说,天长日久,你身体的各种防御系统,被他逐个攻破后,各种病症就会接踵而来。

最终,导致死亡。你一个人还好说,如果有家庭,更能导致妻离子散,家庭破碎,进而蔓延到危害整个社会。

你们三个人,已经涉嫌走私、贩卖、持有毒.品,所以,我们才会将你们带回局里,进行审讯,知道吗?这是审讯,不是调查,不是询问,是审讯。

刚才我们已经复秤,整整五百克,五百克?知道什么概念吗?

按照现在的市场行情,每一克四百元人民币,计算下来的话,刚刚好,二十万元。

不过,看你们年岁,我就知道,你和隔壁那小子最多都不过是车前卒,都是小马仔,帮着跑路的。那名中年男人就是买家,刚才在他办公室,我就知道他自己也是一名食吸者。

至于他一下子购买这么大的量,究竟是准备倒卖?还是自已吸食?一会我就能问出个所以然来。

你们今天在他的办公室里,一手交钱,一手交货,我们收到群众举报后,当场人脏俱获。

在这里,对你们进行审讯,也只是一道程序,就凭现场这两样东西,就可以直接给你们定罪。”

甲字脸警官此时倒是特别的平心静气,一张口就是准备长篇大论一样,不过,还没有等甲字脸警官继续说下去,桌子旁负责审讯的那名警官极不耐烦地说道:

“我说,老雷,你最近是不是去改说评书了啊?怎么话儿这么多?如此啰嗦。你以为这是老师在这里教育孩子呢?他已经十八岁,是成年人。不用你如此谆谆说教,苦口婆心。”

继而,这名警官就转过头来,对着蒙宛童严肃地说道:“他的最后一句话,你听清楚就行。就凭现场这两样东西,就可以直接给你们定罪。

明白吗?不过,如果从你口中主动说出来,或许在庭审阶段,算作你自己主动坦白,能为你争取一个机会,会少判你个一年半载也说不定。”

“既然你们都认定我已经有罪了,那就直接去提请检察院,让法院来判我好了,我还有什么话好说的,说了,不也是白说嘛。”

蒙宛童烦躁中,依然有些倔强。

“我劝你扭头看看,墙上的大字: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。别告诉我说,你斗大的字不识三箩筐啊?你最好乖乖地配合,否则,绝对没有你好果子吃。”

“哼,我信个鬼,坦白从宽,牢底坐穿,抗拒从严,回家过年。”

蒙宛童说的挺溜,脱口而出。

“嗨,你这还给我玩起了顺口溜了你,我看你这小子,怎么狗咬吕洞宾,不识好人心啊你?如果不是老子今天心情好,早特么一耳光呼你脸上了。”

负责审讯的警官火气惭大,当然,能不大吗?蒙宛童的回答方式及内容,谁听了谁火气也大。

“刑事诉讼法,第五十二条规定: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。

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,收集证据,不得强迫,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。

第五十六条规定: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,和采用暴力、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,应当予以排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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